华北科技学院财务票据报销规范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》《会计基础工作规范》等规定,为加强学校会计基础工作,规范会计工作秩序,提高会计工作质量,结合我校工作实际,对票据报销作如下规定:
一、票据内容的要求
1.票据上方须印有税务或财政部门的票据监制章。
2.学校事业账户报账的,付款单位名称应写“华北科技学院”;工会账户报账的,付款单位名称应写“华北科技学院工会委员会”;党费账户报账的,付款单位名称应写“中共华北科技学院委员会”。
3.必须盖有发票专用章或收款单位财务专用章。
4.票面内容字迹要清晰,合计金额计算准确,大小写一致。票据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、挖补。票据有错误的,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,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。票据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符,金额有错误的,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,不得在票据上更正。
5.购货发票应详细填写品名、数量、单价、金额,货物较多无法一一填写的,需附供货单位出具的货物清单。
二、票据的真实性
报销人应确保经济业务和票据的真实准确合法合规。单张发票超过一万元的,报销时经办人需提供税务局网站等打印的发票真伪查询单。
三、票据的时效性
报销人取得发票必须在当年及时办理报账手续,原则上应在取得发票3个月内提交财务处,因故延误的需出具情况说明并经部门负责人审批,一般不得跨年度报销。对于情况特殊确需跨年度的,必须在次年3月底前报销入账。
四、票据遗失的处理办法
1.从外单位取得的票据如遗失,应当取得原开票单位存根联复印件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,由经办人、验收人、部门负责人签字,财务处负责人审批后,代作报销凭证。
2.遗失乘坐火车、轮船、飞机票的票据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,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,经证明人、部门负责人签字,财务处负责人审批后,代作报销凭证。
五、本规定由财务处负责解释。
六、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行,《华北科技学院关于票据报销的若干规定》(科技学院财字〔2009〕3号)同时废止。
2018年4月10日

